(아주경제 홍해연 기자) 今后放债企业销售500万韩元以上限额贷款商品时,需向顾客索要收入凭证并进行审查。
金融委员会27日就放债法中有关贷款500万以上韩元需索要收入凭证的规定做出解释称,即使在限额贷款时超过500万韩元,也将适用该条款。
限额贷款就像银行的负时存折一样,预先设定限额,并在该限额内通过借记卡、网上银行、电话自动应答(ARS)享受便捷的服务。
但是放债企业在签订超过500万韩元的限额贷款合同时该如何处理,该条款没有明确做出规定,有的部门出现了分歧。
放债金融协会相关人士表示,有的公司限额贷款设定额超过500万韩元时,索要收入凭证,而有的公司在使用规模超过500万韩元时,才索要凭证等,对此投诉率很高。
根据金融委员会的解释,今后放债企业的贷款(与限额的使用业绩无关)超过500万韩元时,应索要贷款者收入预提收据或工资存折副本、年金证书、负债余额证明书、不动产等级证书等收入凭证。
如果违反该规定时,需缴纳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或被停止营业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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